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bt365国际版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
慈溪市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专项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宁波市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府对所属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下级政府,在特定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行政执法专项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定领域,主要是指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社会治安、劳动保障、农业、林业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和综合行政执法领域。
第三条 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公平和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
市法制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具体工作。
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配合做好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对行政执法专项监督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市法制办对《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行政执法专项监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制办可以视情进行行政执法专项监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涉嫌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新闻媒体反映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涉嫌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市法制办及其工作人员和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法定职责中发现涉嫌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提出的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五)上级政府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六)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监察建议书提出的涉嫌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
(七)市法制办认为需要进行行政执法专项监督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市法制办应当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市本级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年度计划,明确监督领域及事项、工作步骤、时间安排和任务分工。
第九条 市法制办应当根据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年度计划,会同有关单位制定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年度工作方案。
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年度工作方案应当包括执法监督的重点内容、时间和地点、方式和步骤、组成人员等内容。
第十条 市法制办可以视情邀请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政府法律顾问和专家参加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政协、监察、审判、检察和新闻媒体等单位派员参加。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按照《慈溪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人员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活动时,应当持有并主动出示浙江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或者其他合法工作证件。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活动中,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系被监督行政执法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被监督行政执法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监督行政执法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
第十三条 市法制办可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现场暗访、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
第十四条 在行政执法专项监督中,市法制办发现被监督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以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被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按照规定的期限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二)调取或者复制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等。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专项监督结束后,对被监督单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市法制办可以依法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纠正,或报请市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变更、撤销。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可视情抄送市监委和市检察院。
被监督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被监督单位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市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复核。
第十七条 市法制办应当制作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当包括调查理由、过程、结论、依据、处理结果、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 市法制办或者受市法制办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定期对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后评估。
经评估,发现被监督单位仍存在《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的有关问题,市法制办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市法制办应当对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活动形成的证据、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有权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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